【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是关于土地利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定。地役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该章节对地役权的设立、内容、行使、变更和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旨在平衡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章共设七条,主要明确了地役权的定义、设立方式、权利义务、登记制度以及与相邻关系的区别等内容。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但其设立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并且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地役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地役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或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或因其他法定事由。
二、相关条款一览表
| 条款编号 | 内容概要 |
| 第三百五十二条 | 地役权的定义: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
| 第三百五十四条 | 地役权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三百五十五条 | 地役权的包括使用他人不动产的具体方式、范围及期限等。 |
| 第三百五十六条 | 地役权的行使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 第三百五十七条 | 地役权的变更与终止: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或终止。 |
| 第三百五十八条 |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约定,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
三、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土地使用权配置方面的法治化与规范化趋势。通过明确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效力,既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土地管理秩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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