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确保教育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中使用的信息系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学校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技术论证,并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统一数据格式和技术接口,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定期对已建成的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转。鼓励采用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模式降低运维成本。
第三章 用户服务与培训
第八条 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学习资源和服务,满足师生多样化需求。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九条 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提高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的能力。定期举办竞赛或展示活动,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热情。
第十条 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线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避免不良信息传播。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集或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将教育信息化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教育信息化事业发展中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支持的良好局面。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地区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教育部负责修订并重新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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