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13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的阿维菌素等等农药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及后续相关补充规定,其中涉及的“财税113号文件”实际上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部分农药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文将围绕财税113号文件中第三条所涉及的“阿维菌素等农药”免征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相关信息。
一、政策概述
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或免税。其中明确提到“阿维菌素等农药”属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而非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因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农药用于农业生产、由农民自产自销等情况下,才可享受免税待遇。
二、相关政策要点总结
项目 | 内容说明 |
文件名称 | 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文件条款 | 第三条 |
免税对象 | 阿维菌素等农药(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为准) |
适用范围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药等 |
税率 |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或免税 |
适用条件 | 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且农药用于农业生产环节 |
限制要求 | 不适用于非农业生产者或非自产的农药产品 |
三、注意事项
1. 适用主体需符合“农业生产者”定义:一般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农药种类需符合国家规定:除阿维菌素外,其他农药是否免税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3. 发票管理要求严格:享受免税政策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政策可能随时间调整:由于政策可能存在更新或废止,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税收政策文件。
四、结语
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第三条对阿维菌素等农药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但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循政策适用条件,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使用该政策时,应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人员,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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