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在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是保持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员管理,严肃党的纪律,确保党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对在思想、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和处理的相关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科学、公正、规范的程序,引导党员增强党性修养,维护党的形象,提升党组织的整体素质。
一、认定标准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党员的日常表现、群众评价、组织考核等多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政治立场不坚定,理想信念动摇,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违反党的纪律,有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3. 工作态度消极,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
4. 个人品德有问题,损害党员形象,引发群众不满;
5. 其他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二、处理程序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调查核实:由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成立专门小组,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听取本人陈述及群众意见;
2. 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3. 集体讨论:由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委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相应处理;
4. 上报审批:将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5. 结果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处理方式
根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批评教育:针对问题较轻、认识到位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但仍有改正意愿的党员,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 组织处理: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党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处分;
4. 劝退或除名:对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丧失党员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劝退或除名。
四、教育帮扶
对于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注重教育引导,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增强党性意识。同时,建立跟踪机制,定期回访,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监督与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不合格党员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处理公正合理。对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级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基层党组织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