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章程】本章程由“爱心之光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公益活动及财务管理,确保其公益性质和透明度,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爱心之光慈善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致力于救助弱势群体、支持教育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慈善募捐、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医疗救助、支持社区建设、开展公益培训、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 本会的注册地为[填写具体地址],办公地点为[填写具体地址]。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审议年度预算、监督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本会依法依规运行。
第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项目执行、对外联络、文书档案管理等。
三、会员制度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认同本会宗旨并愿意参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
第十条 会员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有权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维护本会声誉。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会员会费、公益项目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与公益无关的支出。所有收支应建立完整账目,定期公开。
第十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章程旨在保障本会的公益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更多人关注并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共同构建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