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谷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包括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农户;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三)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需紧急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救助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灾害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拨付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捐助活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审计局、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机制,切实保护好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