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卫生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假流程,明确各类假期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及后勤工作人员。
二、请假类型
1. 病假
员工因身体不适需就医或休养时,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2. 事假
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时,员工可申请事假。事假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3. 年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5至15天。
4. 婚假、产假、陪产假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假期。
5.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丧假,具体天数按实际情况核定。
三、请假流程
1. 提前申请
所有请假均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需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2. 逐级审批
- 事假、病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 年假、婚假等特殊假期:需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报院长批准。
3. 备案存档
所有请假记录需在人事档案中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四、注意事项
- 请假期间,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
- 长期请假(如超过一个月)需重新评估岗位安排;
- 违规请假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希望每位员工都能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共同维护卫生院的良好秩序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