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城市市容管理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原貌或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作,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条 公众参与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此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良好市容环境的责任意识。
第五条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办法概要。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让每一个生活在湖南的人都能享受到更加美好的城市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