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所有进行本科实验教学的学院和教师。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安排
第四条 各学院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学时分配、实验目的、实验内容等详细信息。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调整实验教学计划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学院也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活动,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听课评课、学生反馈等多种方式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应用,不断提升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学院及相关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共同推动我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