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业主,均应遵守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召集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必要时也可由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决议
业主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但涉及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选举业委会成员等)需经到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任期以业主大会决定为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信息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重要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决策等内容,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一条 费用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公共设施维修、改善服务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对于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规则修订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具体内容。希望本规则能够有效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发展,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