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民法总则》的变化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原有的《民法通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大进展。
一、基本原则的变化
1. 平等原则:强调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特权。
2. 自愿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鼓励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3. 公平原则:增加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平衡。
4. 诚信原则:将诚实信用作为贯穿整个民法的基本准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善意和诚实。
二、自然人制度的新规定
1. 胎儿权利保护:明确胎儿享有继承权等权利,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前提条件。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调整: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3. 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人格权独立地位,加强了对个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益的保护。
三、法人分类的优化
1.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两类法人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别法人设立:新增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种特别法人类型。
四、民事责任的新规定
1. 侵权责任扩大:增加了网络侵权、环境污染等新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
2. 连带责任范围扩展:明确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者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3. 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改进:引入了更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诉讼时效的变化
1. 普通诉讼时效延长:由原来的两年延长至三年,给予当事人更多时间主张权利。
2. 特殊情形下延长:对于涉及人身伤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特定情况设置了更长的诉讼时效。
以上是《民法总则》相较于旧版《民法通则》的主要变化点。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重点关注这些新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理解,以便在考试中灵活运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总则》还将不断完善,成为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充分掌握相关知识,在即将到来的国考中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