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体系中,学籍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的学生管理流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 学籍注册与变更
新生入学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注册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籍信息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条 学习年限管理
本科阶段一般为四年制,专科阶段一般为三年制。对于成绩优异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者将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考勤制度
所有在校生均须遵守严格的考勤制度。旷课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将受到警告直至取消学籍处分。请假须提前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 成绩考核与评定
每学期末都将组织期末考试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平时成绩占总评比例不低于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不及格科目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修该课程。
第五条 奖惩机制
设立奖学金鼓励优秀学子努力奋进;同时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特别严重者将被开除学籍。
第六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符合毕业条件且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还可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未达毕业要求但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说明。在此之前已生效的相关条款继续适用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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