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促进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证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五)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会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协会资产只能用于实现其宗旨和发展目标,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转让协会资产。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协会在终止过程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得分配给个人或者返还给会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以上即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基本框架,旨在规范协会内部运作,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各会员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