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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25-05-14 03: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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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这个怎么弄啊?求快教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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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03:52:15

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旨在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并确认工程是否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开展,确保验收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进行初步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至验收委员会。

第五条 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且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

第六条 提交验收申请时需附带以下资料:

- 工程施工记录与质量评定表;

- 监理工作报告;

- 竣工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参会人员需认真听取各方汇报并实地查看工程现场。

第八条 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条款逐项核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重点审查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状况。

第九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并填写《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明确指出验收结论及相关建议。

第十条 如存在遗留问题或缺陷,则需限期整改完毕后再行复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水利设施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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